淮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5-01-01 16:03 字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权益,实现行政透明化管理,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可以当面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第四条 受理申请的单位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受理申请的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受理申请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已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六条 受理申请的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申请的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因申请人原因致使受理申请的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其申请或者向其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但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及时联系申请人,并答复其申请或者向其提供政府信息。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第九条 受理申请的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受理申请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及时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信息公开台账。

第十一条 各单位违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一) 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 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申请人认为受理申请的单位不依法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举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将进行调查和处理。

申请人认为受理申请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