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退役军人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称公开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信息主动公开内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发布。
第五条 公开单位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将负责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退役军人事务信息。
第六条 公开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退役军人事务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开单位主动公开退役军人事务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所公开的退役军人事务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八条 公开单位制作的退役军人事务信息,由制作该退役军人事务信息的公开单位负责公开;公开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退役军人事务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公开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还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单位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政府机关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查阅点、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条 对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淮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