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王林海解读优抚有关政策
3月27日,淮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召开优抚工作与优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政策法规科负责人王林海对有关优抚政策进行解读。
优抚工作是一项传统性工作,历史悠久又历久弥新。建国前,以拥军支前、土地代耕、伤亡抚恤、褒扬优待为内容的全新优抚制度初步确立。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先后制定了《烈军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五部法规,形成了优抚基本法律体系。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年来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积极适应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在改革中前进,又取得重大突破。法规政策更加完善,先后修订、制定出台50多个重要法规政策。尤其是近些年来,优抚法规政策快速向系统化、体系化发展,形成了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等涵盖生活、医疗、住房、抚恤、社会优待等方方面面的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全面建立了优待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优抚对象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2004年以来,我国先后将7种对象纳入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范围。分别是:2004年将初级士官纳入评残范围;2006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纳入国家定期生活补助范围;2007年,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纳入国家定期生活补助范围;2011年,部分老年烈士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铀矿开采人员纳入国家定期生活补助范围。
目前我市享受国家残疾抚恤金、遗属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即我们当前所称的重点优抚对象,主要有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以上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法定条件大致可以归纳为:一是有原始档案资料记载。二是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除外)、生活困难。对无工作单位的界定一般是指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再就业。但不同类别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待遇条件又略有差异,必须以相应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