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目录(2021年本)
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名称 | 设定(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2.审核阶段责任: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3.转报阶段责任: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 理的; 2.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 办法》规定评定或批准残疾等级的; 3.在评定残疾等级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在评定残疾等级工作中侵犯申请人相关合法权 益的; 5.不按规定的要求、程序组织评残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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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权力 | 确定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并报市政府批准 | 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 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令第47号公布 2022年1月24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修订)第九条第二款:申报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拟核定其保护级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在公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1月24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修订)第九条,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2.审核阶段责任:依据《关于做好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复核,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予以申报; 3.转报阶段责任: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规定审核报批相应烈士纪念设施相应等级的; (三)在审核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不按《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或违反相关工作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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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权力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第三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
1.受理阶段责任: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将备齐的相关资料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 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 办理的; (二)在确认带病回乡退伍 军人工作中出具虚假诊 断、鉴定、证明的; (三)在确认带病回乡退伍 军人工作中不按规定的 标准、数额、对象审批 或者发放补助金; (四)在确认带病回乡退伍 军人工作中利用职权谋 取私利的; (五)在确认带病回乡退伍 军人工作中侵犯当事人 相关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