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奖励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
获得一等战功、二等战功、三等战功、四等战功的,每次分别计80、40、20、10分;
获得平时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的,每次分别计40、20、10、0.5分;
获得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一等功、等功、三等功、嘉奖的,每次分别计40、20、10、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