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女子,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也可以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还可以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入学。